對井下各點瓦斯濃度的規定:
1、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.75%,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,進行處理,並報告礦務局總工程師。
2、采區回風巷、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%時,必須停止工作,撤出人員,並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,進行處理。
3、綜合機械化、水采和煤層厚度小於0.8米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麵,經抽放瓦斯和增加風量已達到允許風速後,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%以下時,經礦務局局長批準,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.5%,並應符合下列要求:
①工作麵的風流控製必須可靠;
②通風巷必須保持設計斷麵;
③必須製定安全措施,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員並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。
4、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%時,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;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%時,嚴禁放炮。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.5%時,必須停止工作,撤出人員,切斷電源,進行處理;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.5%時,必須停止運轉,撤出人員,切斷電源,進行處理。
5、采掘工作麵內,體積大於0.5立方米的空間,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%時,附近20米內,必須停止工作,撤出人員,切斷電源,進行處理。
6、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麵,應在采煤機和掘進機上安設機載式斷電儀,當其附近瓦斯濃度達到1%時報警,達到1.5%時必須停止工作,切斷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電源。